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和调解中心调解规则

第一章 总则

一条 宗旨

为高效化解民商事纠纷,维护调解公正性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》《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》制定本规则。

第二条 调解原则

  1. 自愿平等:双方同意启动调解,地位平等;
  2. 合法合规: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;
  3. 保密中立:调解过程不公开,调解员保持中立;
  4. 高效灵活:一般案件应在30日内结案(重大复杂案件可延长15日)。

第三条 适用范围

合同纠纷、公司股权、债权债务、知识产权、消费权益等平等主体间民商事争议,排除劳动、行政、刑事案件。

 

第二章 调解启动

第四条 申请条件

第五条 受理审查

  1. 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,符合条件者发出《受理通知书》;
  2. 存在以下情形不予受理:
    ✓ 争议不属民商事范畴;
    ✓ 同一纠纷已在诉讼/仲裁程序中;
    ✓ 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获法定代理人同意

 

第三章 调解程序

第六条 调解庭组成

  1. 采用“1名首席调解员+2名专业调解员” 模式(标的额<50万元可简化为1名调解员);
  2. 当事人可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申请回避。

第七条:调解流程图

第八条 关键程序规则

 

 

第四章 调解协议与效力

第九条 协议内容

协议须包含:

  1. 当事人基本信息;
  2. 纠纷事实与解决方案(履行方式、时间、违约责任须具体化);
  3. 争议一次性了结条款;
  4. 保密条款;
  5. 双方签字/盖章及日期。

第十条 协议生效

  1. 自双方签署之日生效;
  2. 需司法确认的,中心在3日内协助向管辖法院提交材料。

第十一条 效力范围

  1. 生效协议对签约方具有合同约束力;
  2.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。

 

第五章 回避与保密

第十二条 回避情形

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回避:

  1. 系本案当事人或代理人近亲属;
  2.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;
  3. 私下接触一方当事人;
  4. 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情形。

第十三条 保密范围

下列信息永久保密:

  1. 当事人陈述的未公开商业秘密;
  2. 调解过程中的妥协方案;
  3. 调解员内部评议意见。

例外:涉嫌犯罪线索、损害公共利益情形依法上报。

 

第六章 风险防控特别条款

第十四条 虚假调解防范

  1. 身份核验:
  2. 异常预警:同一自然人或关联企业1年内涉案≥5起自动冻结受理;
  3. 协议审查:涉及房产/股权处分的,需提交权属证明原件并留痕存档。
  4. 出现虚假调解,调解员需立即终止调解程序。

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

调解全程录音录像,保存期不少于3年;

 

第七章 附则

第十六条 规则解释权

本规则由调解中心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七条 实施与修订

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;

每2年评估修订一次,修订稿公示7日后生效。

 

 


上海市浦东新区民和调解中心收费标准

(2024.10.28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,2024.11.1官网发布)

 

第一章  总则

第一条 费用内容

调解中心费用包括调解申请费、案件处理费(管理费+调解员报酬)以及或可能产生的其他费用。

第二条 适用范围

调解中心依法能受理的所有案件。

 

第二章 细则

第三条 具体标准

一、申请费:

(一)申请人应在提交调解申请时交纳调解申请费,被申请人应在确认接受调解时交纳调解申请费。

(二)调解申请费标准: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,应交纳的调解申请费为人民币100 元;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交纳的申请费为人民币300元。 可以抵扣管理费,不因任何原因退还。(部分案件免申请费)

(三)申请人自愿承担被申请人的案件调解申请费的, 可以在提出调解申请时一并交纳被申请人的案件调解申请费。

 

二、管理费:

管理费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基础分段累计计算和收取,具体调解费标准如

(一)不超过20万元的,每件交纳500元;

(二)超过 20 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5%交纳;

(三)超过 50 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4%交纳;

(四)超过 100 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35%交纳;

(五)超过 200 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3%交纳;

(六)超过 500 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,按照0.28%交纳;

(七)超过 1000 万元至2000 万元的部分,按照0.25%交纳;

(八)超过 2000 万元至5000 万元的部分,按照0.2%交纳;

  • 超过 5000 万元的部分,按照0.15%缴纳;

 

三、特别说明

(一)争议金额不能确定的,由调解中心与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协商后确定;

(二)当事人交纳案件管理费后,撤回调解申请的,管理费不予退回;

(三)调解费在调解成功时收取,当事人在申请调解时先向调解中心预交调解费;

(四)调解费由当事人在确认调解时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比例或数额,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,沒有约定或协商不成的共同等额承担;

(五)当事人未 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调解费的,本调解中心不予启动调解程序,或者根据情况中止或终止调解程序;

(六)针对特定批量案件、类型案件,调解中心与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

础上达成协议的,可依据协议收费。

 

四、其他费用

调解中心接受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聘请有关第三方(如专家、证人、翻译等)参与调解工作 所产生的费用,或因变更调解地点等发生的合理开支,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等额承担,若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。

 

第四条 调解费的缴付

(一)当事人应在选定或指定调解员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调解费。调解费

支付后,调解正式启动。

(二)各方当事人一般应共同承担调解费,当事人另有约定的,从其约

定,并应在调解协议中载明。

(三)若一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已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,而其余各方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支付其需承担的调解费,视为各方未达成调解意向,已缴付的调解费应予以退回。

 

第三章  附则

第五条 附则

(一)本办法自调解中心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试行。

(二)本办法由调解中心理事会负责解释。